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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办期间有一些招待费能不能做入开办期里 ?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6-9 09:27
标题: 开办期间有一些招待费能不能做入开办期里 ?
[厦门]幸雨(598195015)  9:17:15
大家好;开办期间有一些招待费能不能做入开办期里 ?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6-9 09:28
这是一个老问题,新法旧条例以及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大多数会计采取的办法是:先记入开办费中,年终汇算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到了年终还没有收入,你可以按98号文规定选择3年摊销,这样就可以只调增(招行费支出的全额)三分之一,到了第二年和第三年,将另外的三分之一分别再调帐记入——招待费科目。如果不超过总额5‰,还可以有60%允许扣除。这也是一个小小的税收筹划。

比如:开办时发生招待费9万元。J:开办费90000,D:现金或银行存款90000,

这时,如果没有收入对发生的所有开办费(也包括招待费)都不能进行摊销。只能按98规定的:“在开始经营之日” 进行摊销,假如这一年的收入只有1元钱也要摊销。千万不要选择一次性扣除。只有选择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才可以筹划。

假如当年的6月份只有一笔收入36000元:年终或(每月)要作:J:管理费——招行费15000,D:开办费15000(半年).这时计算招待费的扣除只有180元,14920元都要调整。

第二年:J:管理费——招行费30000,D:开办费30000,如果这一年的收入与招行发生额不超过收入的5‰,你只调整12000元。第三年同样。

如果采取一次性扣除——当年就要将9万元扣除180元后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附: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作者: 快乐毛毛    时间: 2010-6-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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