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标题: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6-9 17:14
标题: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欢迎光临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https://cwkj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