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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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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逍遥雨
时间:
2010-6-9 17:14
标题: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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