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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捐赠自产药品是否要交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7-20 11:48
标题: 捐赠自产药品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是医药制造业,准备把公司的自产药品通过省红十字会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请问这部分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若缴纳其计税标准如何确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将自产药品通过省红十字会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要视同销售,而不分受赠对象。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贵公司捐赠的这部分药品计缴增值税时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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