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出租建筑物给承租人作写字楼和酒店等,合同规定每个季度或者每月承租人支付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有些承租人一次预交一年甚至二年的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将承租人预交的租金作为预收款项,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如果按季度收款,则每季度应收款额/3作为月收入)并按收入交纳营业税。但是税务局要求按照我公司收取的全部预收款一次交纳营业税。 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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