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交付使用就要认定为完工产品,就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进行所得税的清缴。但我们企业,虽然有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但也只是一部分,不到整体项目的30%,并且小区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等还没有开工建设。现在税务所让我们清缴所得税,有很大困难。不知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上述文件时,是否考虑我们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该规定交付产品占到项目的一定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应办理所得税的清算。请您明确,我们企业这种状况,是否可以暂缓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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