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方为乙方,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乙方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件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租赁期满时乙方同意购回设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请问一下:在此事件中,乙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
欢迎光临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https://cwkj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