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标题: 办公场所用地能否减按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0-4-3 14:51
标题: 办公场所用地能否减按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我公司是物流企业,办公场所用地能否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办公场所用地不能享受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欢迎光临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https://cwkj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