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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3-24 22:11
标题: 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问题】

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答案】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按核定征收率进行个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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