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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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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28 09: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某企业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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