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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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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17: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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