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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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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4 10: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税函〔2010〕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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