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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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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3 16: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1、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

  3、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者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重点)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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