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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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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7-20 07: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     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待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的计入当年会计损益(管理费用)
新准则: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开始生产经营后也不进行相应调整。
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费等

2,“开始经营日”的税务认定和筹办期间费用的税务处理

2009国税函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大。

3,     筹建期间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应进行零申报。
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如果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筹建阶段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会计规范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会计损益,税法一般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即会计和税法基本一致,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
资产负债表体现发生的开办费,损益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均为零,不涉及纳税调整

筹建年度(续3)
如果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筹建阶段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直接确认为管理费用进入会计损益,但税法认为尚未进入生产经营期,不允许申报扣除,一般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
损益表为负数,但所得税申报表应当体现纳税调整增加,即零申报,未来年度体现纳税调整减少    申报表-房地产

4,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最佳处理方法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4日在线访谈:

[ 网友50463 ]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6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的31号文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三年扣除,但2009年的31号文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记得缪司长在一次在线访谈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累计到企业有收入的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
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2009年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和0.5%的限制做纳税调增?
回复意见: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6

筹办期是否可以发生业务招待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
如果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则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与当年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一并计算扣除限额

如果开办费选择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分36个月分期扣除,则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分期与各年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一并计算扣除限额


5,     筹建期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处理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6,筹建期结束以什么为标志?
一般认为:建设工程开工日,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
工业和建筑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
房地产开发: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 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辽宁地税辽地税函(2010)16号
(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北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7,开办费摊销不得低于3年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开办费的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9

总结:
筹建期间税务检查要点
一、开办费的构成及其凭证的合法性
注:执行新准则的审查时间在每年,执行旧准则的审查时间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
二、开发费包含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40%不允许扣除,永久性差异
2、60%比对当年营业收入,多数不允许
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四、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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