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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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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7-19 23: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支出。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财会〔2006〕18号)在“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明确了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长期资产摊销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费用,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综上所述,无论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的规定,都明确了开办费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不能再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待摊投资分摊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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