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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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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9 14: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题:使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造成购买方无法认证,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统称《信息表》),并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管理的纳税人不再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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