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临时使用自建商品房也需缴纳房产税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5-6-3 16: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开发公司使用的办公房就位于其开发的小区内。经了解,该办公房是其尚未销售的一套别墅,面积267平方米,会计核算价格为6630元/平方米,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在售楼处该别墅标注为:待销售。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因别墅尚未销售出去,公司临时用作办公,目前已使用一年。稽查人员检查公司申报记录未发现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纪录。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房产税。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房产按照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别墅临时用于办公,应依法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违法事实,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追缴2014年度房产税14869.76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的事实若已构成偷税行为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