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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哪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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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9 1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除了上述事项的明确,通知还指出,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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