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农垦企业:
为使中央直属垦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其他农垦企业自愿执行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原有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