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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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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5-4 09: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农垦企业:
为使中央直属垦区企业自200911日起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其他农垦企业自愿执行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原有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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