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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 《税法一》知识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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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5-16 20: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税目与税率--5%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1.征税范围:6项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在建项目

  二、纳税人

  1.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2.凡转让无形资产的接收单位在境内,无论转让者是境内或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五、税收优惠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格动漫、手机动漫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6.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生收入免征营业税。

  7.新增: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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