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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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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0 16: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①涉及土地、房屋的租赁行为

  这部分前后政策无变化,不涉及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都是以不动产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

  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

  这三类服务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也都必须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才能进行了。因此,对这三类劳务的境内外行为划分问题,前后政策也无变化,不涉及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

  ③代理业、广告业、动产出租、其他服务业

  旧条例及细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条例及细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变化点:这四部分劳务是新旧政策的重大变化点。根据以前政策规定,对于境内单位到境外提供服务已经境外单位不来华直接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上述服务的,我们都市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目前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上述行为要么是因为提供方在境内或接受方在境内而被判定为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这几部分劳务时涉及过渡期政策执行的最主要的部分。比如,外国企业不来华,通过网络行为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咨询、网络维护服务、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的产品促销、市场调查服务,境外媒体为境内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等,这些服务以前都认定为境外劳务部征收营业税的。现在,这些服务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将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在境内单位支付上述款项时,需要扣缴境外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这个变化点就涉及到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了。

  ④旅游业

  旧条例及细则: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为境内劳务;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为境外劳务

  新条例及细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变化点:目前新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化。这里,分为两种类型来看。第一是组织旅游主体是境内单位或个人;第二是组织旅游的主体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目前,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组织旅游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此时,无论是境内单位组织旅客出境还是从境外组织旅客入境,在新条例下都应界定为境内劳务。变化点就在于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组织旅客入境以前是作为境外劳务,现在是作为境内劳务处理。这一点就涉及到过渡政策的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于组织旅游的主体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其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应作为境内劳务,这个新、就条例无变化,不涉及过渡的问题。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在旧条例下应作为境外劳务。但是,新条例下还不明确。倾向意见是仍作为境外提供劳务。如果这样,新、旧条例规定也是一致的,也就不涉及过渡问题。当然,旅游合同一般很少有跨年度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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