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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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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0 16: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服务业劳务(不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劳务应按以下情形划分:
  
代理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代理业服务,无论提供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新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旅游业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旅游,是否因为旅游期间,提供方和接收方都在境内而判定为境内劳务?同时,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完全在境外为其提供的旅游业服务,是否因为接受方在境内而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呢?我们倾向于认定,以上两类劳务都应作为境外劳务处理。但是,对于这一块,我们还是要关注财政部和总局进一步的政策规定。
  
租赁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动产租赁业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业务,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出租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反之,属于境外劳务。
  
广告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广告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一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以及财税[2009]111文的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9]111文的规定,都应属于境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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