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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税率、征税范围及不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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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0 16: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服务业的税率为5%。
二、征税范围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1、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按“服务业——代理”税目征收营业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代理者与委托方如何结算,代理者的账务处理办法如何,均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
(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资金、不承担代理业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
(2)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等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5、对于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车皮是使用单位的)收取的铁路线使用费,如果该企业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单位(也是使用单位)提供了其所属的铁路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只是单纯地将其所属的铁路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而且自身又不参与运输,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取得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些单位取得的不以宣传等服务为前提的无偿赞助不征税。
7、照相馆提供的拍摄人物景物的业务和为顾客的胶卷进行冲洗、加工、着色、放大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8、对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电力调整试验,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不属于“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征税范围。
9、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按服务业征营业税。
10、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旅游景点取得的索道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征营业税。
12、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则是代销者向委托方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3、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三、不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所属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都属于货币资金的融通业务,对此类业务,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要注意,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根据劳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目,不应一律按“金融业”税目征税。
2、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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