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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辞退取得的补偿费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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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7 14: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如果公司辞退一位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本市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指的是月平均还是年平均工资?
  如果辞退员工月收入10000元,工作了9年,本市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个人
所得税怎样计算?

  答:《》(税 [ 2 0 0 1 ] 1 5 7 )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
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发 [ 1 9 9 9 ] 1 7 8 )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辞退员工的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其当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15000元,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2200元,此员工月工资50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3年,那么此月的个人
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确定该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6400元(2200×12),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是年而不是月平均工资)为79200元(26400×3),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内,免纳个人
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其当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90000元,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2200元,此员工月工资100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9年,那么此月的个人
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首先需要确定该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6400元(2200×12),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为79200元(26400×3)。

  2、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3、再按发 [ 1 9 9 9 ] 1 7 8 进行平均作为其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元扣除额,不纳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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