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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安徽财政监督将有法可依 会计从业人员纳入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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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3-11-21 14: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昨天,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开幕,审议了《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与此前的草案相比,《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更严谨,责任更明确。



财政部门也要接受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不过,在做“监督者”的同时,财政部门也得接受监督。

《修改稿》中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财政依法实施监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接受其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监督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人员纳入监督对象


除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接受财政监督外,《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会计从业人员和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控制情况,明确纳入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可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增至11项,还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等。

对于存在被骗取、浪费和滥用风险的财政资金,《修改稿》中补充规范,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

同时,《修改稿》还规定,若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除追讨回资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分。



社会机构也能参与财政监督

  不仅上级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财政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等也能参与财政监督。《草案修改稿》规定,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如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营业或者予以撤销,相关从业人员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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