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即可,不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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