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股市那么火,股民不可不知的税法常识在这里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5-5-26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股市那么火,我想去看看。”在预期向好的牛市氛围下,“全民皆股”的狂潮再度掀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4月2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4月13日~4月17日新增A股开户时为325.71万户,环比大增93.77%,再次创下历史新高。在散户们纷纷入市分享资本红利的当下,笔者认为广大股民除了必备的风险意识以外,还需掌握一定的税法常识。

W020150526363985417294.jpg

  常识一:
  
  对股票交易卖方征收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成交额征收,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自然就成为政府调控股市的有效工具。自1990年7月开征以来,股票交易印花税经历过九次调整,现行的政策规定是: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0.1%,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收。
  
  常识二:
  
  对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入4月份以来,上市公司送股派息公告进入“密集发布期”,据和讯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总计有1498家公司发布现金分红预案或已实施现金分红,在已发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占比达65.47%。
  
  对股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常识三: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方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税务机关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要求纳税人单独填列“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这部分所得并不征税。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