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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什么要求?一文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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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10-27 11: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票如何正确开具,一直是很多财务朋友非常关注的问题。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仍然有部分企业需要开具原税率的发票。今天,就和财务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开具这样的发票到底有什么样的要求?

Q1: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Q2:什么样的情况适用开具原税率的发票?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Q3: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该如何处理?

1.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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